关于“跨物种个体”背后争议的一些思考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troversy behind Human-Animal Chimeras
Xi Yu (Paula) Song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troversy behind Human-Animal Chimeras
Xi Yu (Paula) Song
摘要 (Abstract):在过去的十年里,科学领域中基因混合胚胎的出现逐渐将跨物种研究推向了舆论的焦点。而由于西方社会将跨物种研究普遍视为禁忌,此类课题只获得了少数的“超人类者”的支持。本文将从超人类主义的角度分析跨物种研究的潜在利益,并对跨物种个体的道德性进行不同层面的解读。其目的不是为不规范、不道德的基因实验辩护,而是借生物技术的最新进展反思科技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
文章 (Blog Entry):在后人类主义的领域中,超人类主义主张利用生物科技克服人类在生理上的与生俱来的局限,从而改造并超越人类目前的境况(Ferrando, 3。然而,设法将其他物种的基因引入人类基因组这种做法,并未被超人类主义广泛纳入 “充分实现人类所有可能性”的长远议程(赫胥黎, “Transhumanism”。部分持保守态度的人认为,人类与动物物种之间存在着某种客观意义上的边界,而“人性”相比较“畜性”如此高等而复杂,以动物劣等的基因取代人类自身的基因将有害无益。但如果排除人类主义的前提(如:动物基因是“劣等的”),以生理治疗或强化为目的基因混合(例如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促进伤后恢复,为实现某种审美而人体改造)同其他生物科技并不存在本质差异,甚至更接近于科学现实。
从物种进化的角度来看,借用其他物种的特征从而改善人类自身并非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如果观察自然,我们会发现一些基因能够在缺少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跨越物种遗传。物种间的基因混合可维持遗传多样性,它使物种能够在更严酷、极端的环境中生存。人类进化史已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混合特征可以具备重要的功能性并为个体提供一定的进化优势。后人类社会未必需要顺应“天择”,而是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利用已有的基因组与已经具备适应性的物种交换遗传信息。除了设想一些简单的基因混合之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长远——在未来或许拥有多部分动物基因的“跨物种个体”可能为后人类社会创造更大的收益。在二十一世纪的背景下,人类可以将“环境”的定义拓展至地球的生物圈之外,以涵盖宇宙(Ferrando, 124-125)。如果人类终将如赫胥黎 在 《New Bottles for New Wine” 》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探索太空发掘自身最大的潜能,那么对极端环境因素(如宇宙辐射)具备适应力的跨物种个体将对建立宇宙文明至关重要。因此,要在超人类的课题中讨论跨物种研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如何就人种改良学划定法律和道德界限。正如Huxley所说,我们肩负着“完成探索并开发人类潜能领域”的责任。这其中包括由与其他生命形式融合而产生的可能性。尽管目前科学家对生物工程的了解有限,未来的基因技术还是可能允许普通人相对安全地获取一些非人类特征。这些特征将在基因水平上改变其身体,思想,或精神状态。而我们当今需要决定的则是,那些通过人体技术改造实现的社会“进步”与“福利”是否真的在本质上比利用跨物种基因实现的相同利益更道德,或者具有更小的争议性。
鉴于多数文化将跨物种研究视为禁忌,我们首先需要解决一些关于跨物种行为本身道德性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跨物种研究是对“物种完整性”和“人类尊严”的侵犯。在《Agency or Inevitability: Will Human Beings Control Their Technological Future?》中,福山将人的本质(Human Essence)定义为“赋予人类(而不是非人类动物或无生命的自然物体)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总和(161-162。福山这样的生物保守派认为,在人类和动物物种之间交换基因不仅会破坏道德体系中“人”的基本概念,还会威胁物种“原始的状态”。在后人类主义的背景下,我们不妨将“人类尊严”,“物种完整性” 这些术语与生物学中物种的概念结合起来进行讨论。首先,我们需要质疑追求物种的“完整性”是否有内在价值。换句话说:物种的基因本身存在“完整性”吗?科学理论则表明无论有无人类干预,物种在基因上都在不断变化,而生物保守派对于“完整性”的理解错误地将物种置于一个永恒不变的状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们对现代物种在形态学或系统发生学中的描述都是以人类价值为中心的,基于人类的主观认知来判断多少形态与基因上的差异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物种”。同理, 生物保守派在论证跨物种个体为何不应当存在的过程中,难免引用“人类尊严”,“人类价值”和“物种身份”之类模糊的概念。这些立场并不能证明人类文明自古以来对“人”的建构合理——它们对物种的理解仍建立于直观感觉的基础上。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制定者无法衡量一个个体是否具备完整的“本质”,法律也无法准确,统一地告诉我们每一位人类有哪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不妨假设面前有一位拥有高等智慧,也能够进行道德和哲学思考的跨物种生物,与一位完全不具备任何逻辑思维能力的人。虽然现代社会可以剥夺前者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其行为同样会面临道德谴责。因此,“尊严”与“价值”是众生皆有的基本特征,而不是仅属于人类的。
自2010年以来,公众已经达成共识,即在跨物种的研究领域中,规章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政策制定者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尽可能地避免道德上的“困惑”出现。如果跨物种研究的结果被社会滥用,将产生严重的道德影响。譬如,人类或许会以获得劳动力或器官为目的奴役一部分跨物种个体。但是,这本身不是对跨物种个体存在合理性的质疑,而是对人类社会普遍如何对待缺乏足够“人性”的个体的担忧。在我们完全否定跨物种研究之前,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对缺乏“人性”的个体的歧视,或“困惑”,源自于人类对人类与“非人类”之间界限的严格的管辖,强调他们之间的固有差异并物化“非人类”者。 而如果我们想要扩大“人权”的定义,就必须视“人类”本身为建构,允许个体更深层次地解构科学,政治,精神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人文主义思想。
文章 (Blog Entry):在后人类主义的领域中,超人类主义主张利用生物科技克服人类在生理上的与生俱来的局限,从而改造并超越人类目前的境况(Ferrando, 3。然而,设法将其他物种的基因引入人类基因组这种做法,并未被超人类主义广泛纳入 “充分实现人类所有可能性”的长远议程(赫胥黎, “Transhumanism”。部分持保守态度的人认为,人类与动物物种之间存在着某种客观意义上的边界,而“人性”相比较“畜性”如此高等而复杂,以动物劣等的基因取代人类自身的基因将有害无益。但如果排除人类主义的前提(如:动物基因是“劣等的”),以生理治疗或强化为目的基因混合(例如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促进伤后恢复,为实现某种审美而人体改造)同其他生物科技并不存在本质差异,甚至更接近于科学现实。
从物种进化的角度来看,借用其他物种的特征从而改善人类自身并非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如果观察自然,我们会发现一些基因能够在缺少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跨越物种遗传。物种间的基因混合可维持遗传多样性,它使物种能够在更严酷、极端的环境中生存。人类进化史已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混合特征可以具备重要的功能性并为个体提供一定的进化优势。后人类社会未必需要顺应“天择”,而是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利用已有的基因组与已经具备适应性的物种交换遗传信息。除了设想一些简单的基因混合之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长远——在未来或许拥有多部分动物基因的“跨物种个体”可能为后人类社会创造更大的收益。在二十一世纪的背景下,人类可以将“环境”的定义拓展至地球的生物圈之外,以涵盖宇宙(Ferrando, 124-125)。如果人类终将如赫胥黎 在 《New Bottles for New Wine” 》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探索太空发掘自身最大的潜能,那么对极端环境因素(如宇宙辐射)具备适应力的跨物种个体将对建立宇宙文明至关重要。因此,要在超人类的课题中讨论跨物种研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如何就人种改良学划定法律和道德界限。正如Huxley所说,我们肩负着“完成探索并开发人类潜能领域”的责任。这其中包括由与其他生命形式融合而产生的可能性。尽管目前科学家对生物工程的了解有限,未来的基因技术还是可能允许普通人相对安全地获取一些非人类特征。这些特征将在基因水平上改变其身体,思想,或精神状态。而我们当今需要决定的则是,那些通过人体技术改造实现的社会“进步”与“福利”是否真的在本质上比利用跨物种基因实现的相同利益更道德,或者具有更小的争议性。
鉴于多数文化将跨物种研究视为禁忌,我们首先需要解决一些关于跨物种行为本身道德性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跨物种研究是对“物种完整性”和“人类尊严”的侵犯。在《Agency or Inevitability: Will Human Beings Control Their Technological Future?》中,福山将人的本质(Human Essence)定义为“赋予人类(而不是非人类动物或无生命的自然物体)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总和(161-162。福山这样的生物保守派认为,在人类和动物物种之间交换基因不仅会破坏道德体系中“人”的基本概念,还会威胁物种“原始的状态”。在后人类主义的背景下,我们不妨将“人类尊严”,“物种完整性” 这些术语与生物学中物种的概念结合起来进行讨论。首先,我们需要质疑追求物种的“完整性”是否有内在价值。换句话说:物种的基因本身存在“完整性”吗?科学理论则表明无论有无人类干预,物种在基因上都在不断变化,而生物保守派对于“完整性”的理解错误地将物种置于一个永恒不变的状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们对现代物种在形态学或系统发生学中的描述都是以人类价值为中心的,基于人类的主观认知来判断多少形态与基因上的差异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物种”。同理, 生物保守派在论证跨物种个体为何不应当存在的过程中,难免引用“人类尊严”,“人类价值”和“物种身份”之类模糊的概念。这些立场并不能证明人类文明自古以来对“人”的建构合理——它们对物种的理解仍建立于直观感觉的基础上。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制定者无法衡量一个个体是否具备完整的“本质”,法律也无法准确,统一地告诉我们每一位人类有哪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不妨假设面前有一位拥有高等智慧,也能够进行道德和哲学思考的跨物种生物,与一位完全不具备任何逻辑思维能力的人。虽然现代社会可以剥夺前者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其行为同样会面临道德谴责。因此,“尊严”与“价值”是众生皆有的基本特征,而不是仅属于人类的。
自2010年以来,公众已经达成共识,即在跨物种的研究领域中,规章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政策制定者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尽可能地避免道德上的“困惑”出现。如果跨物种研究的结果被社会滥用,将产生严重的道德影响。譬如,人类或许会以获得劳动力或器官为目的奴役一部分跨物种个体。但是,这本身不是对跨物种个体存在合理性的质疑,而是对人类社会普遍如何对待缺乏足够“人性”的个体的担忧。在我们完全否定跨物种研究之前,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对缺乏“人性”的个体的歧视,或“困惑”,源自于人类对人类与“非人类”之间界限的严格的管辖,强调他们之间的固有差异并物化“非人类”者。 而如果我们想要扩大“人权”的定义,就必须视“人类”本身为建构,允许个体更深层次地解构科学,政治,精神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人文主义思想。